流动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来源:西安惜才找工作小助手作者:日期:2016-06-13

 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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