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近日,某单位职工王女士致电绵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了一件事,因前些天大雨,又加之上班路途较远,所以提前2小时骑自行车上班,途径交叉路口,连人带车摔进水坑,造成自己的腿骨折,事后伤残鉴定为9级。王女士的这种情况能否构成工伤?
上班途中摔伤是否构成工伤?
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虽王女士是在上班途中摔伤,但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在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能由本人承担。
(一)上班“途中摔伤”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摔伤能构成工伤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途中摔伤”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定为工伤。如果您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滑倒的又或者其他原因的摔倒受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认定上班途中的核心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地点?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信息及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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