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社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部分政策

来源: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8-12

近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并结合我市现行的《二连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就诊管理办法(试行)》(二政发〔2002〕10号)规定,为确保制度的平稳运行和政策衔接,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向自治区人社厅请示,拟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取消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使用完后进入统筹基金报销的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进入统筹基金报销。

二是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其他慢性病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同时,同意经办机构将国有破产、停产企业职工纳入慢性病就诊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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