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8-12

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朱某自2012年5月1日入职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任小车教练。后驾校违法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关系。
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驾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驾校应支付给董某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同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5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中,该驾校如果已支付朱某赔偿金,不需要再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 朱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但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驳回。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长按左边二维码可直接关注喔! 就业创业 | 社会保障 | 人事人才 |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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