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过程中, 该石英厂认为,李某早就离职,认定工伤时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单位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 李某则认为,虽然自己早就离职,但罹患职业病是在石英厂工作期间接触粉尘作业造成的,该石英厂就应当支付其工伤待遇。输入标题仲裁委认为, 职工遭遇工伤,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一个过程,导致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的鉴定均具有滞后性,因此该石英厂以李某认定工伤时与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委最终裁决,该石英厂按照7级伤残待遇标准支付李某工伤待遇13万元。输入标题职业病,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4项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 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而且职业病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 其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 本案中,李某虽是离职后才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但不影响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897983982/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bjrs.gov.cn/ 宝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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