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林业局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0一六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林林区资讯作者:日期:2016-06-13

       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森工林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和复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16年森工林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纳入特殊慢性病病种鉴定和享受慢性病待遇人员复检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纳入慢性病病种及初检人员的申报材料

(一)新纳入慢性病病种

     1、系统性红斑狼疮

     2、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3、类风湿关节炎

(二)原有慢性病病种1、高血压合并症;2、脑血管疾病(脑出血或脑梗塞);3、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4、肝硬化失代偿期;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

    (三)申报材料

  1、本人医疗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近期(半年内)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4、近期与本人病情相关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辅助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5、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四)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

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20

2、申报地点                                    山下单位在本人所在单位劳资员处报名并递交材料,山上单位在本人所在单位劳资员处报名并递交材料,卫生所负责审核材料。

  3、初审时间及地点

    6月21日--25日在海林林业局医院对所有单位申报慢性病人员进行初步审核。

)申报程序

     申报根据申报病种和诊断标准,准备以下材料:

1、申报人要领取申报鉴定表,并在申报体检须知上签字确认。

2、申报人需缴纳鉴定费。

3、海林林业局医院为申报人建立慢性病鉴定档案并初审。

)收费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黑价联字[2004]120号)等相关规定,2016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项150元(一人鉴定两项为300元),每人可检查2项。因病情较重,需往诊的, 往诊鉴定收费和正常鉴定收费相同(黑森函[2013]51号文件规定)。

(七)鉴定费、复检费由海林林业局医院收取。

二、已享受慢性病待遇人员复检工作

(一)复检对象是2013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人员。

(二)复检病种。1、高血压合并症;2、脑血管疾病(脑出血或脑梗塞);3、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4、肝硬化失代偿期;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

    (三)复检内容。复检内容为两项,即身份认证和病情复检。身份认证主要是指对已享受待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身份审验,避免已去世人员仍享受待遇。病情复检主要是通过对患者近期的住院或门诊病情和病历进行分析审验,并对病情治愈或有疑义的患者按诊断标准进行体检。

(四)复检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他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

)复检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须携带相关材料于2016年6月1日至6月20日到本人单位劳资员处报名递交材料参加复检。

     2、申报人领取复检审批表。

3、申报人缴纳复检费30元(包括会诊费及体检费)。

4、海林林业局医院为申报人建立慢性病鉴定档案并初审。

 )因办理异地居住或无法行动,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补贴人员,经医疗专家鉴定组同意,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复检人身份证、户口及复印件一份,与复检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或其他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等)和代办人证件到指定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和身份认证。

  (七)符合慢性病待遇人员三年复检一次。60周岁以上人员,本人可不到现场复检,由家属或委托他人持身份证、户口参加复检。

、相关规定

1、鉴定范围不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2、不参加复检人员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

3、对复检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慢性病待遇。

初检或复检人员无论审报几项慢性病病种检查,只按通过一项来享受慢性病待遇。

4、2014年慢性病鉴定合格人员享受待遇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参加此次慢性病鉴定合格人员享受待遇始时间2017年1月1日。

、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照总局关于加强森工林区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森劳函[2013]51号)文件执行。

享受慢性病待遇人员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即森工林区定点医院、海林林业地区山上各林场卫生所、海林市百华堂大药店房、海林市安康药店、普济药店、四季春大药房、福康大药房)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就诊后持相关收据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审核后核销。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不包括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核销。

、工作要求

要求基层各单位负责人、劳资员、卫生所所长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由劳资员负责,利用通知、广播、电话、网络等方式,于6月15日前通知到单位的每一个参保职工,必须做到工作无死角,并做好通知记录,于6月20日前务必将通知结果以报表形式,由单位负责人、劳资员签字上报到社保局。

 

 

 鉴定标准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诊断标准

(一)体征

1、原因不明低热,关节酸痛(关节炎)乏力

2、皮肤损害:面部碟形红斑、盘状红斑、指趾上斑点状瘀斑及萎缩

3、口腔或唇见溃疡、糜烂

4、光敏现象

5、多系统受累,如:

①肾脏损害,肾炎及肾病综合征表现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神经系统改变,各种神经症状,情感障碍(幻觉、抑郁)狼疮脑病表现(癫痫发作…)

④食欲不振、肝肿大、肝功能异常

6、血液异常、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血沉加快

7、尿蛋白阳性(++以上),或管型尿

8、免疫学异常

①抗核抗体阳性

②血清中可检出各种自身抗体,如:抗单链dsDNA抗体(+)、抗双链dsDNA抗体(+)、抗Sm抗体(+)、抗RNP抗体(+)、抗SSA/RO抗体(+)、抗SSB/La抗体(+)等。

至少符合上述8项指标中的4项可确立诊断。

(二)应注意有时SLE,也可和其他几种结缔组织病并存。

    二、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

(一)体征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明显的思维松驰,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2、思维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3、或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4、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5、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词语新做。

6、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7、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8、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9、行为退缩,生活自理差。

同时具备4条以上。

(二)病程

1、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出具有精神专科医院住院三个月以上或累计住院二次以上病历。

2、无病历者,需要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并经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会诊诊断。

需同时符合(一)(二)条。

    三、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标准

(一)体征

1、参考住院病历(近一年),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病史,(如持续性和对称性关节疼痛和压痛,关节肿胀,晨僵,关节畸形,骨质疏松以及关节外病变)。

2、血液及细胞学检查

 类风湿因子  抗环瓜氨酸肽抗体(CCP).联合抗角蛋白抗体(AKA).葡萄糖6-磷酸异构酶(GPI)

3、X线或CT或核磁共振出现影像学改变。

(二)治疗药物(医保目录内药品):

1、非甾体抗炎药

安康信 乐松 扶他林

2、缓解病情抗风湿药及免疫抑制剂

  甲氨蝶呤 来氟米特 柳氮横吡啶 环磷酰胺

3、糖皮质激素

  加强龙

4、免疫及生物治疗

  类克

5、中药治疗

  雷公藤 帕夫林

6、治疗继发骨质疏松的药物

    钙尔奇D 罗盖全 阿发迪三 福善美  

四、肝硬化失代偿期诊断标准

1、非酒精性肝硬化或慢性肝病史。

2、现有乏力、食欲减退、腹胀、肝掌、蜘蛛痣、双下肢浮肿、腹水、出血征象或并发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上消化道出血、自发性腹膜炎、电解质紊乱等。

3、肝功异常(ALT > 2倍正常上限值)。

4、血白蛋白测定值< 35g/L。

5、总胆红素水平≥34.2umol/L。

6、血常规提示有贫血征象。

7、超声影像示肝硬化失代偿。

须同时具备1、2、7项,和3、4、5、6任一项。

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1、肝胆脾彩超。

2、血常规。

3、生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γ-谷氨酰转肽酶(γ-GT)、碱性磷酸酯酶(ALP)、总胆汁酸(TBA)、总蛋白(TB)、白蛋白(ALB)、球蛋白(GLB)、白球蛋白比例(A/G)总胆红素(TBIL)、结合胆红素(DBIL)、非结合胆红素(IBIL)、尿素氮(BUN)、肌酐(CRBA)、K、Na、Ca、Cl。

五、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诊断标准

具备原发疾病,同时有肺气肿的症状和体征。

1、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肺动脉第2音亢进,三尖瓣区出现收缩期杂音)。

2、右心衰症状和体征(颈静脉怒张,肝区压痛(+),肝颈静脉反流征(+),下肢浮肿等)。

3、胸片提示心界扩大,肺动脉段突出等。

4、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扩大,心电图提示肺性P波。

必须同时具备1、2、3或1、2、4项。

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1、心电图。

2、X线胸片。

3、心脏超声。

、高血压合并症诊断标准

血压水平持续3级(病历记载),收缩压大于等于180mmhg或舒张压大于等于110mmhg,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1、心脏疾病(既往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心力衰竭病史):

2、心脏扩大(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

3、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以上,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40%)。

4、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5、严重心律失常(慢性心房颤动,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第二度Ⅱ型或第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室率显著缓慢者,双分支阻滞、三分之阻滞伴有adams-stroke综合症发作者,频发室性早搏,成对出现或呈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现象,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

必须同时具备(1)(2)(3)或(1)(2)(4)项。

    七、脑血管疾病(脑出血或脑梗塞)

    诊断标准:

1、既往脑梗塞或脑出血病史(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2、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头部CT示责任病灶(梗塞灶或出血灶)。梗塞病灶应大于等于50px(脑干、内囊处病灶可小于50px)。

必须同时具备(1)(2)(3)项。

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1、心电图

2、超声心动图

3、尿分析

4、肾功(尿素氮、肌酐)。

5、眼底检查

6、头部CT。

八、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

诊断标准:

1、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超声多普勒或动脉造影示动脉狭窄程度大于等于50%,或局部足、趾坏疽(干性、湿性、溃疡)、截趾、截肢。

2、合并肾病Ⅳ期以上(含Ⅳ期),血肌酐大于等于177mol/L或2.0mg/dl,伙伴尿蛋白定性阳性(两次以上超过300mg/L或0.5/24小时)、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管型尿等。

3、合并视网膜病变Ⅲ期(含Ⅲ期)以上糖尿病眼底表现。

具备1、2、3任一均符合条件。

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1、血糖

2、尿分析

3、肾功(尿素氮、肌酐)

4、眼底检查

5、周围动脉血管彩超



                    海林林业社保局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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