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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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份,王某经人介绍到葛某处务工,任务是给茶几面抹油。3月17日11时许,王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王某未再到葛某处工作。2016年1月12日,经当地工商部门核准,葛某成立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4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与个体工商户葛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葛某辩称,2016年1月份,他才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王某干活的时候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另外,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就离开了他的加工点,距今已1年多,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15年2月至3月17日,王某在葛某的加工点为茶几面抹油期间,葛某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用工主体的适格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是葛某以个人名义雇用员工的雇佣关系。尽管后来葛某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王某自受伤后却一直未到葛某处工作,双方的雇佣关系不能因为葛某以后取得营业执照而升为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最终裁定王某与个体工商户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