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企业忽悠员工以意外险替代工伤险,没门!

来源:宝鸡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08-06

快,关注这个订阅号,一起涨姿势~[导读]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企业主为了漠视责任,有意无意的利用一些手段忽悠劳动者。此类事件虽然是屡为鲜见,但作为法律人的笔者,还是有责任和义务把这案件剖析出来,希望能让更多的辛勤劳动者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治真正的步入到每个人心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奉献一点力量。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企业主为了漠视责任,有意无意的利用一些手段忽悠劳动者。此类事件虽然是屡为鲜见,但作为法律人的笔者,还是有责任和义务把这案件剖析出来,希望能让更多的辛勤劳动者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治真正的步入到每个人心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奉献一点力量。事件近日,省内纸媒体有一位记者向笔者咨询说:他们报社接到一起投诉材料,一王姓女子称她在衡阳市某企业担任会计工作已经有六年之久了,企业一直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保及缴纳工伤保险等,便向企业老总提出质询,企业老总当场答复说,企为为所有员工都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已经替代了工伤保险,所以企业无须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了。如是,她向媒体求助,请问企业的做法合乎法律规定吗?说法企业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人身意外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任何的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及理由,均不得免除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所谓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许小军还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同时购买意外保险并非单位的法定义务,可买也可不买,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综上所述,本案中王姓女子所在企业为其投保意外伤害险的行为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功能,仅仅只能是算是企业给予的福利。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897983982/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bjrs.gov.cn/ 宝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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