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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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2009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学工业公司工作。2010年,张某当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非专职)。此后,张某经常参加公司工会的各种会议和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些活动甚至会占用工作时间。每次张某在工作时间参加工会活动,公司都对张某按缺勤处理并扣发相应的工资。张某无奈,多次向公司总经理反映,公司均置之不理。公司这一做法对吗?
法律贴士
本案中某化学工业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但是如果事先已征得企事业单位的同意,也可以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工作人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个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与之相应的是,《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张某作为工会小组长,在工作时间参加公司工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正常发放张某的工资。
特别提醒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者依法参与工会活动而占用了生产或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予以体谅并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参与工会活动的积极性,才有利于工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