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期间因被打申请工伤,社保基金说这个锅俺不背

来源:高邮法院作者:日期:2016-08-05

孩子被欺负,通常都会回家告状,亲妈会说:“谁?谁敢打我小乖乖?”后妈会说:“你要是不惹人家,人家会打你?”那要是在出国务工的时候被欺负了,这到底是怪单位不该派你去呢?还是怪打你的人?还是怪你自己惹恼人家了?哭哭,有人打我2015年2月27日,刘某与江苏省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出国劳务用工合同。随后,刘某就被派往阿尔及利亚国1044套项目部工作。本想着去国外捞一笔,没曾想,10月1日23时左右,刘某在工地宿舍休息时,被一位当地阿拉伯人手持电警棍和长刀冲进所在宿舍进行了人身攻击,导致其头部受伤流血,后被送至当地奥兰医院进行救治。哼哼,回家告状出国务劳休息期间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刘某,认为自己的受伤可以算是工伤,于是,身体有所好转的他回国讨要说法。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对外派人员在国外发生伤残、死亡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刘某说的好有道理的样子啊~看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定为工伤了。可保障局非是不赔呢~
为了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问了刘某两个简单的小问题。Q&A保障局:你是在哪被打的啊?刘某:工地上的宿舍。保障局:你什么时候被打的啊?刘某:2015年10月1日23时左右。呵呵,才不是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问完刘某这两个问题之后坚定了不认定刘某是工伤的决心。刘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认为自己是工伤,但是该规定只是规范性的文件,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键证据还有重大疑点除了保障局提出刘某所依据的法规没有法律效力之外,刘某原单位也说了话。他们讲,刘某所提供的证据“10月1日刘某受伤事件经过说明书”的签名,与其诉状、护照上的签名明显不符,涉嫌伪造。
如果认定是工伤的话,原单位也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但刘某是遭受不明原因的暴力袭击,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这个黑锅单位也不想背。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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