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种家庭纳入社保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来源:湘声报作者:日期: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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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赢精准扶贫的攻坚战,如何全面推进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明确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同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在9月20日前上报认定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和相关统计数据。    建立多部门联合认定机制    精准识别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是一两个部门就能“摸清”的。    《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任召集人,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工作方案》还明确了各个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    杜绝“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    与此同时,《工作方案》还规范了认定程序。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必须经过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评结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环节。    《工作方案》还要求,各地在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不得乱开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确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自下而上根据实际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并上报,不得由上而下行政性确定比例、分配任务或指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不得将个人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兜底保障。要坚决杜绝“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    《工作方案》明确,各地要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凡符合扶贫对象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上,实行动态调整,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享受国家扶贫优惠政策。    什么样的家庭可纳入认定范围?    一是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二是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是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四是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五是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附方案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认定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任召集人,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民政、扶贫开发部门负责人分别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明确部门分工及职责,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提供现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和已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户名单,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并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加强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对象社保、医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对象病情和医保信息,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残联负责提供现有农村一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和老残同户家庭对象花名册,对身患残疾但尚未办证的贫困对象进行残疾程度认定,发放残疾人证,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省内其他各分支机构负责提供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银行账户开户行信息及相关资金查询结果。    (二)完善认定标准。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三)规范认定程序。    1、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其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4、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初评结果。    5、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6、县级审批。县市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重点抽查率不低于50%。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拟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县级民政和扶贫开发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长期公告。    (四)明确工作时限。全省各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完成。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将认定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和相关统计数据分别报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精心指导和督导各县市区做好有关工作,市州民政局、扶贫开发办要做好精准认定对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认定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有关扶贫工作政策和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增强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把握政策。各地在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不得乱开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确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自下而上根据实际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并上报,不得由上而下行政性确定比例、分配任务或指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不得将有赡养、抚养义务人的重残、重病等个人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兜底保障。要坚决杜绝"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    (四)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各县市区要结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不符合政策的、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    (五)落实乡镇责任。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入户调查率应达100%。    (六)加强指导督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加强政策衔接。各地要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凡符合扶贫对象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上,实行动态调整,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享受国家扶贫优惠政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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