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连载之四!

来源:合峰劳务作者:日期:2016-08-03

工伤知识 vs 待遇问答



01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02
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03
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04
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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