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社局权威解答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作者:日期:2016-06-12

    为在我州范围内广泛开展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的集中宣传活动,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全力推动“同舟计划”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特策划本专版,对工伤保险相关知识进行简要的全面介绍。

    本专版分工伤保险及参保、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等七大板块,以问答的形式展开,便于读者学习。

   五、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医疗不使用医保卡,可以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或现金支付再报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用?

答: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停发原待遇并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我省(吉林)具体待遇如下:

    3.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有哪些一次性待遇?

   答:我省(吉林)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至十级伤残):):


    4.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定期获得哪些长期待遇?

答: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

 5.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0.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答: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11.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答:(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12.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接受治疗的。



来源:延边州人社局 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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