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上海通过“好人法”消除紧急救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8-03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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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扶不扶?路遇疾患救不救?这本不该是问题,但近年不断由此引发的纠纷,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不过,7月29日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将让这一切在上海不再是难题。《条例》将医院院前、医院院内、社会急救这三类急救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尤其是纳入社会急救这一项,在全国急救医疗立法是第一次。因此,这部《条例》也被称为“好人法”,并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视频:上海“好人法”通过 紧急救护不担责

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交费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以及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明确三种紧急现场救护情形受法律保护

《条例》对急救的多种常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而其中的“好人条款”更是引发关注。《条例》明确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条例》就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

②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③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使用“120”最高罚10万

针对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问题,由卫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九成网友赞成“急救不担责”

在上海市人大官网上贴出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调查问卷中,对于“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您是否支持?”


这一问题,参与调查的网友超过九成都选择了“支持”。这个比例说明四个字: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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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陆续出台“好人免责条款”地方法规

近两年,全国几个城市都出台了被称为“好人法”的地方法规。


2013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2014年,杭州出台《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1年后,《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2015年,被称为京版和沪版“好人法”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先后提交审议。前天,上海这部条例审议通过。

而它们之所以又被称为“好人法”,就是都包含一项重要的条款:“好人免责条款”。


△视频:多地出台法规 “好人”免责成共识

“好人”无须自证清白

具体来讲,深圳和杭州的“好人法”明确了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法律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和《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均明确,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而杭州和北京的急救条例,则旨在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并提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而对于“无证”及“无专业技能”的“好人”是否免责,并未做详细说明。

诬陷“好人”将被追责

除了鼓励好人多做好事,“好人法”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行为也惩戒追责。北京版“好人法”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而深圳版对此规定更为详细,明确了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救助人可以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救助人因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然而深圳的这项规定已实施两年半,记者浏览相关新闻,并没发现一例被救者因诬陷而被追责的案例报道。

“好人法”落地仍需解决三大问题

有网友认为“好人法”的宣誓意义大于实际效果。“不能依赖一部地方法规,就彻底解决‘好人难做’的尴尬,这也是道德问题、社会问题,除了立法技术的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坚守与互动。”

“好人法”要想真正落地,至少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社会要更多扬善,对好人的表彰和保障力度,从物质到精神,一个不能少。

第二,坚决惩恶,对于诬陷讹诈者严格依法追责。

第三,普及救助常识,让更多人能有能力进行专业的救助。


专家指出,上海出台的《条例》鼓励学习救助知识,更多的是为保护“专业人士救助行为”的立法,是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紧急救助队伍的立法。

评论:不担责还要先“依法”

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表示,从《急救条例》里来看,是鼓励人们积极对需要帮助的人实施救助的,这肯定是一个值得宣扬和倡导的事情,但是需要注意,《条例》中提到,如果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责任。要注意“依法”两个字。如果救助人本身实施的行为是严格按照急救的规范实施的,在急救的过程中没有过错,那么救助人肯定是不承担责任的;如果救助人实施的急救行为是有过错的,可能还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如何确定存在过错,需要专业的评判;受助人觉得对方有过错,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另外,如果遇到被救助人讹诈的情况,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专家建议,要实施好人保障,一定需要救助基金,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必须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这样才能既保证救助者权益,又能弥补因过错救助和重大过失救助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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