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那些事儿..........

来源:广南天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作者:日期:2016-06-12


小剧场


小明是A公司职工。2015年9月,小明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手指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12月6日,小明以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决定支付小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14万余元,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3800元。小明不同意,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小编有话说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第1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2条规定:第1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也就是说,小剧场中小明获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因而A公司支付小明工伤待遇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是违法的。


但是,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收入,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小明获得的补偿需要分开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A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小剧场后续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A公司全额支付了小明工伤待遇,由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未达到税点,未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小编写在末尾的话



看了这个小案例,小伙伴们还会觉得工伤保险是可有可无的鸡肋吗?如果各位HR小伙伴的公司没有为员工交纳失业保险,一定要提醒老板这样的做法不妥而且违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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