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安排夏某从事管理岗位,次月17日支付上月工资。
2011年5月16日,该公司作出并向夏某送达了《关于夏某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此后,夏某未再上班,并于2011年5月24日向该公司邮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假条,请假至2011年6月30日。夏某2011年5月份应发工资是2168元,工资发放表中扣罚了夏某172元;2011年6月份应发工资是2188元,工资发放表扣夏某病假392元。
2011年7月1日,夏某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公司没有为其提供劳动条件,2011年5月和6月未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夏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称,2011年5月12日晚,该公司董事长发现夏某管辖的生产部原配电室环境脏乱差、随意堆放配电器材等问题,故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关于对夏某通报批评的通知》,内容有“……为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公司决定对夏某本月执行最低生活费标准,并提出严肃批评。……”。夏某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主张报告中所列内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11年5月该公司因生产部管辖的原配电室卫生问题对夏某进行通报批评,让其承担领导责任,扣罚其2011年4月的部分工资,但未提供扣罚工资的法律依据或规章制度依据,该公司扣罚该月工资的行为构成克扣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夏某以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6年1月26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青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及青岛市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后、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2008年至2015 年9月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为促进青岛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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