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 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青岛12333作者:日期:2016-08-03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企业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张某经医院确诊怀孕。2011年6月底,该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张某认为企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怀孕期间,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之规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注:

 2016年1月26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青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及青岛市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后、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2008年至2015 年9月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为促进青岛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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