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职工应保未保期间养老保险费能不能补缴?
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申请补缴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应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财务凭证等原始材料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职工未离开应保未保单位的,凭上述材料,由应保未保单位为其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职工已离开原单位到现单位就业的,凭上述材料,可由原应保未保单位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也可由现工作单位代为办理。曾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现灵活就业的本县户籍人员,凭上述材料申请补缴费。
上述人员补缴费后,不能以个体身份缴纳补缴年限之后到首次参保缴费之前年度未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二、超龄人员能否参保一次性补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可采取一次性补缴保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和待遇按宜人社秘〔2011〕213号文件执行。
缴费标准:①至2010年12月31日未满70周岁的,按照安徽省历年平均工资和历年企业缴费费率确定为49603.47元;②至2010年12月31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按照安徽省历年平均工资的60%—100%和历年企业缴费费率缴费29762.08—49603.47元。
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灵活就业人员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身份参保应委托银行按月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委托银行扣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致银行未能如期扣缴的,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依据:皖人社秘〔2014〕381号、宜人社秘〔2015〕535号、宜人社秘〔201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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