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宁国市工伤赔偿律师刘爱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

来源:安徽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律师刘爱萍作者:日期: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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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某是苍山某企业职工,2009年9月8日,乘坐本单位职工李某的摩托车外出办公事,在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多处骨折。2010年4月13日,季某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季某回单位上班后,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并支付10级伤残待遇,但该企业以2010年1月已经为季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给季某相关伤残待遇。请问季某的医药费及伤残补偿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答: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季某受伤时间是2009年9月8日,参加工伤保险时间是2010年1月,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属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时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来自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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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爱萍律师于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A证,先后涉及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纠纷等数十起案件,另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均有涉及,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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