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爸是工地木工,被塔吊砸伤,植物人。没有劳动关系但是认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公司还是不愿意付医疗费,劳动局也不愿意帮我们优先仲裁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伤残等级还没做,因为情况还是很严重不稳定。劳动局说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分开来分批次主张,不能先主张垫付的医疗费,让我立马先让我做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才能一次性主张,和我说你现在主张医疗费的话就相当与放弃了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合理吗,我怎么样才能先拿到垫付的医药费然后继续医治?
【南大劳援回复】
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信任,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做出如下答复,供参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的规定: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六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此,建议您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至于对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则建议您这边先初步搜集材料证明单位存在拒接支付的情形,然后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社保中心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决定的,您可以对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鉴于过程比较复杂,建议您咨询或委托当地专业律师帮您。
对于劳动局说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分开分批次主张,现在主张医疗费相当于放弃了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法是不对的。应当注意,分开分批次主张的话,诉讼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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