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待遇如何,你清楚吗?
最近,一些HR宝宝为三期女员工的假期问题操碎了心,一些HR为工伤保险的发放伤透脑筋。今天,小编把这两个常见问题整理在一起,内容更全,含金量更高,火速收藏吧!
女方 | 男方 |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产检费用 | 分娩费用 | 生育津贴 | 晚育津贴 |
已缴 | 已缴 | 男女√ | √ | √ | √ | √ |
已缴 | 未缴 | 女方√ | √ | √ | √ | √ |
未缴 | 已缴 | 男方√ | √注 | √注 | × | √ |
未缴 | 未缴 | × | × | × | × | × |
产假天数表
各种情形 | 产假天数 | 备注 | |
顺产生育 | 98天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由90天调整为98天 | |
难产生育 | +15天 | 一般包括剖宫产、产钳助产、胎吸等 | |
多胞胎生育 | +15天/人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
流产 | 妊娠不满4个月(16周) | 15天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仍较为宽泛,由于临床中通常把3个月视为怀孕的早期划分,7月作为早产的划分,在各地具体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中,通常也结合这些分界点进一步细化: (1)妊娠0~3月(12周) (2)妊娠3~4月(16周) (3)妊娠4~7月(28周) (4)妊娠7月以上 |
妊娠4个月(16周)以上 | 42天 | 具体不同流产情形能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的标准,请参阅当地生育保险规定 | |
晚育奖励假 | —— | 新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删除了原来对于晚婚晚育奖励的条款,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
【注】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部分地区尚未落地,所以上表中女方未参加、男方参加的情况下产检费用、分娩费用现在还不能由社保报销。
▶ 三期问题绝非单纯法律问题,应把握管理的度和术。生育津贴改按单位平均工资计算后,应注意薪酬结构设计与产假工资发放技巧。
▶ 2015年12月2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伤残等级 | 伤残津贴(按月)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北京)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北京)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1级 | 本人工资×90% |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保补足 | 本人工资×27个月 | |
2级 | 本人工资×85% | 本人工资×25个月 | |||
3级 | 本人工资×80% | 本人工资×23个月 | |||
4级 | 本人工资×75% | 本人工资×21个月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5级 | 本人工资×70% | 难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本人工资×18个月 | 社平×18个月 |
6级 | 本人工资×60% | 本人工资×16个月 | 社平×15个月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7级 | 本人工资×13个月 | 社平×12个月 | ||
8级 | 本人工资×11个月 | 社平×9个月 | |||
9级 | 本人工资×9个月 | 社平×6个月 | |||
10级 | 本人工资×7个月 | 社平×3个月 | |||
死亡 | 本人 | 丧葬补助金:社平×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 |||
遗属 | 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以上基础上增10%;总和不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注】
▶工伤保险是最符合“大数法则”的险种,也是对于企业来说性价比最高的险种。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表以北京为例。
▶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大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负担了。但是企业应注意5、6级伤残津贴,以及5到10级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上表中黄底色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