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积金调整了,你知道吗?

来源:船研青年作者:日期:2016-07-30



  补充公积金的缴纳额度调整了,你知道吗?
针对本次调整所团委与人力资源部收集了来自员工中的一些疑问,并一一作了解答,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问题?  
问:为什么需要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答: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9号文规定,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1%至8%调整至各1%至5%。

问:个人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比例能否低于5%?答:不可以。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保持一致。

问: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如何计算?缴存额是多少?答:按照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下限为28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职工本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举例:个人(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费计算公式=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则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10000*5%=500元/月,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10000*5%=500元/月,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金额合计为500+500=1000元/月。问:补充住房公积金能否免税?答:根据财税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本次缴存比例调整后个人缴存部分可全额在税前予以抵扣(7%+5%=12%)。因此,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增长,可看作为职工个人享受免税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问:什么时候开始调整?答:根据规定,每年7月份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以上是所团委与人力资源部收集到的小伙伴们关于公积金调整的一些疑问。



(下列信息转自《劳动报》)据上海公积金消息,国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比例内可在税前列支,则意味着——

  • 单位缴存实际增加了职工一块可支配性收入,

  • 职工缴存免除了一块个人所得税。

因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增长,可看作为职工个人享受免税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



 最实用的实惠:

支撑住房消费




■买房冲房贷:

当职工以贷款方式购房后,家庭财富结构中将增加较大的还贷压力,而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提取冲还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有效减轻购房成本压力。

■付房租:

本市还放宽了无房户家庭租房提取公积金的使用,让暂无计划和能力购房的职工家庭可以分月、分季即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减轻了这一群体在本市的租房成本压力。

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占提取总额每年均超过75%,2015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78.05%。



最贴心的实惠:

 利率调整为一年期定期水平 

抵消通胀  



住房公积金过去一直按照“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执行。

2016年2月两部一行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开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来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即按照“平存低贷”的利率执行,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惠及所有缴存者的政策红利。


将存款利率提高到一年期定期水平,按当前利率水平,当年缴存账户公积金利率从0.35%和1.1%提高到目前的1.5% ,
收益分别提高3倍和近40%;同时住房公积金每年利息结转后自动计入本金形成复息。

调整利息后——

  • 可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

  • 给使用需求较大的缴费职工在贷款能力、使用额度更增加一块福利

  • 对较少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职工而言,既互助性地支持了其他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又获得了自身比较合理的账户利息收入



  相关链接:

 住房公积金有哪些作用?  







买房



买房子的时候用公积金进行贷款大家都知道,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五年以上,低了1.65%。

目前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25%。



租房和交物业管理费



如果你没钱买房子,公积金是不是就没作用了呢?错!

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此外,如果你是下列职工——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

  • 支付房租、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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