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类“奇葩证明”不再开了

来源:烽原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7-29

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下列事项不再开具证明

  一、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


  下列事项可以开具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王硕 张喜斌 图片来源人民网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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