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关于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筑居医联办通〔2016〕1号)文件规定,清镇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将在原基础上调整提高。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或在筑高校的大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60元;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80元;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60元;18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80元;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仍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据悉,本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调整工作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