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王某是陶瓷厂一名叉车操作工,3年前,陶瓷厂的原股东撤资,引进了新的股东,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去年,该公司被当地的国有企业兼并,王某等员工被要求与该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认为,陶瓷厂改名之前,他在这里已经工作8年,加上之后的工作年限,已经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该国有企业应该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该国有企业以王某没有在该国有企业工作满10年为由拒绝。那么,王某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连续计算? 权威分析
《劳动合同法》为了保证劳动者长期工作的权利,强调当劳动者已经付出长时间劳动后,即可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法律明确要求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但是企业投资人变更、企业名称变化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等事项的发生,并不影响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只是“被动”地转移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而已,针对这种“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工作关系转移”,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要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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