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晋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晋政文〔2014〕3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市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99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参保范围
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
持有我市居住证的福建省户籍人员,可以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保,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允许参保缴费人员在同一年度内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但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缴费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缴费补贴为30~220元。具体缴费标准及补贴金额见附表。
2009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政府不予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年龄15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员不缴费,导致缴费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补缴,补缴部分政府不予缴费补贴。
经计生部门确认的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经残联确认的非重度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政府每年分别为其代缴100%及2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以上代缴政策的同一对象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政府仍按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50元缴费补贴。
三、个人账户管理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政府补贴并入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向户籍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报经市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起按月发放。
2009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50年1月1日前出生)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度缴费,也可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含)以上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受理次月起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拘役、服刑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养老金的构成
城乡居民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足额划拨至个人银行存折。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我市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上级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我市建立长缴多得机制,鼓励适龄人员参保并长期连续缴费,连续缴费(不含中断补缴)年限超过15年的,至符合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每增加连续缴费1年,增发当年度基础养老金3%。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六、丧葬补助制度
我市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城乡居民保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于参保人员死亡三个月内完整报送其死亡注销材料的,发放丧葬补助金。逾期未报送的,不予发放。
七、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保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往港澳台的,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政府补贴并入统筹基金;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终止。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执行。
已参加城乡居民保且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按照我市现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2009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可办理老农保退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若老农保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保。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上级有关规定出台后贯彻执行。
八、经办管理服务
加大财政投入,实现城乡居民保经办管理服务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示范点全覆盖,建立“经办规范、流程统一、管理高效、服务到位”的城乡居民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加强村(社区)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实现家门口服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镇(街道)、村(社区)应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当月提前通知其办理有关待遇领取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市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以信函告知方式作为补充,保证参保人员养老金及时发放。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与殡仪馆数据比对、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对比,确保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发放不重、不漏、不错;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暂停发放养老金;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资格认证工作,按月报送辖区内参保人员死亡名单,同时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保基金实行本市级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保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拔、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主动向市人大报告和披露信息,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城乡居民保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挤占挪用、贪污浪费,致使城乡居民保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城乡居民保基金流失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属欺诈公私财产行为,由市人社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处理。
十、组织领导
我市成立城乡居民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保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舆论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晋江支行对城乡居民保合作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小额支付便民点等各项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居民相关数据,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确定残疾人补助对象;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在辖区范围内,做好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政策宣传,对村(社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要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按时完成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我市将实施城乡居民保制度纳入各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晋政文〔2009〕381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泉州市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晋江市城乡居民保缴费及政府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年
个人缴费标准 | 政府缴费补贴 | 缴费总额 |
100 | 30 | 130 |
200 | 40 | 240 |
300 | 50 | 350 |
400 | 60 | 460 |
500 | 70 | 570 |
600 | 80 | 680 |
700 | 90 | 790 |
800 | 100 | 900 |
900 | 110 | 1010 |
1000 | 120 | 1120 |
1100 | 130 | 1230 |
1200 | 140 | 1340 |
1300 | 150 | 1450 |
1400 | 160 | 1560 |
1500 | 170 | 1670 |
1600 | 180 | 1780 |
1700 | 190 | 1890 |
1800 | 200 | 2000 |
1900 | 210 | 2110 |
2000 | 220 | 2220 |
二、晋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问一、参加城乡居民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吗?
答:具有晋江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持有晋江市居住证的福建省户籍人员也可选择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保。
问二、每个人每年要缴多少钱呢?
答:每人可在100~2000元共20档选择自己当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的,要求补缴标准要一致,可自行选择。
问三、缴费政府有补贴吗?
答:根据缴费档次不同,政府给予30—220元的缴费补贴。
问四、参保人员要怎么缴费呢?
答:您只要签署代扣协议,按时把钱足额存进个人缴费账户,合作金融机构会在规定时间内将钱扣到社保账户,
问五、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不缴吗?
答:因经济困难,无法按年度缴费的,允许在经济好转是补缴,必须在领取养老金前补,且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问六、可以选择不缴费以后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吗?
答: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1950年及以后出生人员不缴费不能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必须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七、我今年交200元,明年有钱了想交2000元,可以吗?
答:可以,变更缴费档次只要携带身份证及存折(卡)到就近的农商行网点办理变更。
问八、我原来选择缴费档次100元并于年初扣缴成功,想多交点钱,可以吗?
答:可以,自2015年起允许参保人员当年度进行二次缴费。例如:您选择100元缴费档次并扣缴成功后,拟将缴费档次变更为500元,那您需到农商行网点将缴费档次修改为500元,同时需再存足400元保费,确保当年度保费总的扣缴成功500元,若扣缴成功政府缴费补贴多加40元。
但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我市设定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问九、我是1958年出生的,应按年缴9年,我想多交几年,可以吗?可以的话怎么补缴呢,补缴的部分政府有补贴吗?
答:可以,1950—1963年出生人员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所以你可以补缴1--6年。只要在年满60周岁前到村(居)委会申请一次性补缴,补缴仍可享受政府补贴。
问十、我是农村户口,生了两个女儿,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有,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农村生育两个女儿的夫妻,在享受缴费标准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增加50元的缴费补贴。
问十一、政府为哪些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保费?
答:重度残疾人[所有类别一级、二级]参保后,政府每年分别为其代缴2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轻度残疾人[所有类别三级、四级]参保后,政府每年分别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分复员的人员)和带兵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低保对象,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以上五种代缴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若参保人员有两种及以上的身份,请就高选择代缴标准高的身份参加城乡居民保。
以上代缴对象若也是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农村生育两个女儿的夫妻,可同时享受增加50元的缴费补贴的优惠措施
问十二、什么时候开始领取,如何领取养老金呢?
答:符合领取条件人员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里。
问十三、养老金如何计算呢?
答: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出资(当前标准为120元/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总额÷139,个人帐户总额包括个人缴费金额、政府缴费补贴等。
问十四、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随时支取吗?
答:不可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只有在发生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还。
问十五、什么情况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交的钱可以退吗?
答:参保人员出国定居,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帐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的,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缴费补贴)退还继承人。
问十六、今年我35岁了,我先交城乡居民保,以后要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吗?
答:可以,到时候城乡居民保暂停,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达龄前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问十七、石狮市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员户籍转到晋江后,城乡居民保该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到转移后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转入申请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即可,我们经办机构将发函至石狮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移至晋江,实现转移接续。
问十八、参保人员如长期连续缴费,有什么鼓励措施吗?
答:我市鼓励适龄人员参保并长期连续缴费,建立长缴多得机制,连续缴费(不含中断补缴)年限超过15年的,至符合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每增加连续缴费1年,增发当年度基础养老金3%。
问十九、待遇领取死亡后,有丧葬补助费用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我省基础养老待遇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于参保人员死亡三个月内完整报送注销材料的,发放丧葬补助金。逾期未报送的,不予发放。
转自:晋江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