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没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02 参保办理程序符合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携带一、二级残疾证、低保人员携带低保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携带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五保户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原件,下同)及复印件和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雨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0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目前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 、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已参保人员应于当年年度缴费前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月至6月将当年应缴纳保险费足额存入参保时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由区居保养老保险管理局于每年1月至12月通知银行每月批量扣款一次存入基金专户(不足额不扣款)。
05 政府给予参保人进行补贴的标准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个人缴费补贴两部分:
(一)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从2014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补贴为每人每月75元。区财政对于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元给予全额补助。
(二)个人缴费补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普惠制的基本补贴。财政对每一个参保缴费的人员,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给予普惠性质的基本补贴。二是多缴多补的激励性补贴。为鼓励参保群众多缴费、多积累。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三是缴费困难群体的照顾性补贴。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区残联审核认定),城镇三无人员、五保供养(由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计生部门认定)等缴费困难群体,除正常享受普惠制个人缴费补贴外,由区政府按100元/年.人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低保户按年缴费的,由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50%为其代缴纳养老保险费。
今后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和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0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区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它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以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0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直至终身。1、农村户籍,1949年12月前出生的,从参保次月起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1950年至1963年出生的,须从2009年开始缴费至年满60周岁;1964年及以后出生的参保人员,只能从参保当年开始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2、城镇户籍,1951年7月前出生的,从参保次月起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1951年7月至1965年出生的,须从2011年开始缴费至年满60周岁;1966年及以后出生的参保人员,只能从参保当年开始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08 养老金待遇领取办理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应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参保登记的银行卡,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4年7月起为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后,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公式: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5)×2元]
10 个人账户资金的继承办法参保人员无论是在缴费期还是在领取期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1 参保人退保情况办理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退保手续:
(一) 参保人员死亡;
(二) 参保人出国(出境)定居;
(三)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有上述情况的,参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携带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或社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保手续,经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予以办理。
1、注销登记表;2、参保时缴纳保费留存的第二联发票原件;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邮储银行卡复印件1份;5、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证复印件1份;6、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7、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关系证明。
12 抚恤金的领取 待遇领取人员在2014年12月26号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当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计发10个月。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花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其中之一;
2、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4、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邮蓄银行卡(折)及复印件。
13 城乡居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办法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将城乡居保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可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保。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转移衔接时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抵扣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也可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辖区居民可以到社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资料:
东城片区详情请咨询以下电话:
上坝路社区 联系人:任 菲 联系电话:2222165
育才路社区 联系人:郝 群 联系电话:2360103
羌江南路社区 联系人:吴 红 联系电话:2222613
华兴街社区 联系人:戴文锦 联系电话:2243414
新康路社区 联系人:郑 蓉 联系电话:2360719
东大街社区 联系人:杨 屹 联系电话:2244493
雨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服务电话:0835-262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