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日前市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的条件及程序~
申请缓缴条件
依法全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缓缴期限
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起色、且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未申请接续缓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待遇
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审核程序
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缓缴申报审核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并附相关材料后,向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向社保局进行申报。社保局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应填写承诺补缴期限、补缴金额(含本息)和逾期不补缴应承担的责任等。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签订承诺书的,社保局将作出不予审核意见。
2.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县、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缓缴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按规定足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