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的代价很可怕

来源:管理实战与维新作者:日期:2016-07-28

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自作聪明在劳动合同中注有“根据员工要求不缴交社保公积金”的内容,甚至直接注明不为员工缴交社保公积金。殊不知这样的结果将在劳动纠纷仲裁或法院庭审中依然败诉。

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交社保公积金问题,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庭审中均会被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这种约定即便经过员工签字确认也会被认定为迫于企业压力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形下签订的。

而且一些“聪明”的员工将在自己想辞职(员工自请辞职情形无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的时候却以用人单位不缴交社保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1年1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对于工资较高的员工这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收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更可怕的还在后头。如果员工在此期间无论出现工伤还是非因公就医情形,因为没有缴交社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要缴纳3倍的罚款和滞纳金,而且员工在就业期间产生的全部医药费都将由企业承担。如果出现死亡的,还要支付抚恤金、丧葬费等巨额费用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百零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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