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另有规定调整时为止,第三、四、五、六、七、八类行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阶段下调至0.3%执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今后根据广东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用人单位从事两种或以上经济活动的,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受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认为需调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办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手续,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予以变更。
自2016年7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按通知规定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重新确定。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压力,结合广东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执行新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0.3%的参保单位,其缴费费率实行阶段性下调至0.3%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照国家规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另行制定。备注: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来源: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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