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

来源:于田幕云文化传播工作室作者:日期:2016-07-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为老年人增加养老选择,我会决定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上述四省中,每省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地保监局应结合实际,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向我会报备后开展试点。

  三、试点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监管要求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的规定。

         以下附上《通知》全文供参考。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的,可以点击文章下方的阅读原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

保监发〔2016〕55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为老年人增加养老选择,我会决定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上述四省中,每省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地保监局应结合实际,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向我会报备后开展试点。

  三、试点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监管要求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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