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伤律师张晓光||新《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谨记三大点

来源:吉林松原律师张晓光作者:日期:20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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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开始执行,人社部发布“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解读了一些具体问题。

  1、丧葬补助两种待遇,亲属选一种

  按照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能符合两种待遇:一种是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另一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能同时享受吗?《意见》明确,同时符合这两种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2、工伤保险,同样保障返聘人员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往返单位和住地,视为“上下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下班后没回家,而是去逛街了,这个该怎么算?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还曾经引起过广泛的讨论。这次出台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另外,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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