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2011

来源:昌吉州工伤预防作者:日期:2016-06-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11]339号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

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

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

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

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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