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文件选编专区小贴士
廊坊开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办理退休工作流程
廊开人社【2016】6号
一、服务范围
已在开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退休条件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开发区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 正常退休
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有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女个人参保人员退休
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选择在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国有、集体企业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工作累计满10年的职工以及专业运输车队连续开车满15年或者累计开车满20年的大货、大客车司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因病提前退休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的原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到开发区就业,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所需材料
(一)拟退休人员名册;
(二)参保人员个人书面退休申请;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户口页原件、复印件;
(五)参保人员近期1寸免冠照片6张;
(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确认表》;
(七)《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
(八)《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五份;
(九)公示缩样、公示情况报告;
(十)申请按女工人办理退休的女职工,应提交45-50周岁期间的劳动合同、记载本人信息的花名册页、每年1月份、12月份记载本人信息的工资表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的,应提交关于本人岗位情况的说明和证人证言;
(十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档案中无从事特殊工种记录或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提交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
(十二)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还应按省人社厅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递交材料时应制作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经递交人和收受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退休申报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需办理退休手续的,应至少提前60日携带个人申请、人事档案、身份证、户口页等材料到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区社保所)打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确认表》,经本人确认并签字后报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每季度申报一次。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每年10月份申报。参保人员为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申报,申报前单位应告知参保人;参保人员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本人申报。
(二) 初审
初审由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好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初审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退休前工作岗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公有制单位的工作年限、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申请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病历。经初审符合退休条件的,指导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
出生日期审核:参保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参加工作时间审核:参保人员本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工作有间断的,视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政策确定。
退休前工作岗位审核: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用人单位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情况由各单位自主决定,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应及时报区人社局备案。职工岗位确立或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注明。
缴费年限审核: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截取两位小数。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计算。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核: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三) 公示
区人社局完成初审程序后,将申报和初审结果公示。参保人员为单位职工的,由申报单位在工作场所或职工集中居住地进行公示;参保人员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由区人社局通过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网进行公示并留存公示记录。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办理退休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职务(工种)、退休时工作岗位、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及累计工作年限、缴费年限、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情况、提前退休原因。公示须附有举报联系方式。
(四)核准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存档机构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携带公示缩样、《公示情况报告》到区社保所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进行核实。经区社保所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并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社局复核。
对申请正常退休和有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女个人参保人员退休的,由经办人和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分别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对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因病提前退休的,由经办人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审批工作完成后,区人社局为退休人员办理《退休证》,连同《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并交给申报单位或参保人员,并将退休批准材料转至区社保所计发待遇。
对初审中有关事项难以认定、复核结果与初审意见不一致和涉及申报提前退休的,须报科室负责人和局主管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情况复杂或存在异议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五)待遇计发
区社保所收到退休批准材料后,对退休人员的各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予以核算基本养老金,并及时将《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报区人社局,自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向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
1.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2.有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女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退休年龄之月;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退休年龄之月;因病提前退休,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省人社厅批准退休之月。
(六)档案管理
1.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应确保参保人员档案资料记载内容完整、准确。因保管不慎造成档案资料失实、遗失,影响退休核准或待遇核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查找补充原始档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及时查阅参保人员档案,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年龄时按时申报退休。禁止任何人私自保存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或利用档案资料营私舞弊,对个人留存并向区人社局提交人事档案的,区人社局拒绝接收审查。
2.因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核准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蓄意更改档案资料骗取养老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3.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申报退休前,应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区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参保人员无人事档案或档案丢失的,申报退休时由本人写出声明,区人社局在退休批准后为其建立退休档案。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将退休人员的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正常退休人员和有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女个人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市人社局审批,因病提前退休由省人社厅审批。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发放工作在省人社厅发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后进行,于退休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由单位代缴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单位女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
(五)参保人员未及时申请正常退休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从申请退休的次月计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