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几年又申请鉴定,其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应如何处置?|案例

来源:四川劳动保障作者:日期:2016-06-12


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刘某,2006年3月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同年8月,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按规定进行了处理。2013年7月,刘某以伤情变化和原补偿待遇较低为由,向原工作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刘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在作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明确表示对刘某的诉求问题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相关经济补偿待遇后,原则上职工与单位不仅终结了劳动关系,而且其工伤保险关系也已终结。


此问题较为复杂,且处理难度很大。为合法合理处置这类问题,川劳社函〔2009〕39号和川人社发〔2015〕22号明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单位或个人申请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刘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了相关经济补偿待遇,几年以后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一次鉴定,不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刘某工作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刘某提出的鉴定诉求处置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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