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问题解答(三)
一、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执行政策标准是什么?答: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标准和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哪些工伤职工可申请工伤康复?答:依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且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旧伤(病)复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伤保险康复对象范围:(一)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二)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康复对象,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三)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情形的康复对象,应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四)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三至四级的康复对象,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五)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康复对象,由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指定到工伤康复机构以设立“家庭病床”方式实施康复治疗或进行长期康复治疗。
三、工伤康复应提供哪些资料?答: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需提供下列资料,报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进行康复治疗:(一)由本人填写,经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由参保地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初审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工伤认定书或工伤证。
四、辅助器具配置(更换)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职工家属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二)工伤证或工伤认定书;(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五)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配置的意见。转自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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