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健身场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2016〕56号)要求,现将申报定点健身场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申报定点健身场馆的适用对象为具备健身服务条件的下列场馆:
1.综合性健身场馆;
2.乒乓球馆;
3.羽毛球馆;
4.乒乓球、羽毛球“两合一”球馆;
5.游泳馆。
二、《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健身场馆管理办法》中所称属地原则,是指健身场馆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的注册地。在潍坊市工商局或民政局注册的,向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在县级工商局或民政局注册的,向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定点的健身场馆应提报书面材料有:
1.定点健身场馆申请书;
2.《经营许可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健身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4.《卫生许可证》和《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限游泳馆);
5.专兼职健身指导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从业人员当年(或上年)的体检健康证明材料;
7.职工花名册;
8.申报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图。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健身场馆申报材料的日期为每年7月份,评估工作应在每年8月31日之前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的健身场馆评估小组,需有体育部门的专家参加,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评估。
五、定点健身场馆在进行医保刷卡结算前,应主动查询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符合规定额度的,方可刷卡支付费用,但不得用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购买储值性的健身卡。
六、定点健身场馆的其他事项参照《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潍社保发﹝2016﹞12号)文件规定办理。
《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健身场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