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盘点我市新一轮社保费征收政策六大调整

来源:马桥正大会计作者:日期: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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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政发〔2016〕22号)规定,我市新一轮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2016年7月起正式实施。盘点新一轮社保征收政策,六大重点内容变化调整将对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产生重大影响。

一、个人缴费基数略有提高。养老、失业二险个人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600元、增幅7.44%;医疗缴费基数调整为4350元、增幅8.26%。

二、海宁户籍人员、生育保险全员参保。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全员参保缴费,户籍人员应保尽保,大病统筹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三、个人缴费基数不申报按110%确定。对企业个人缴费基数调整申报作了特别规定,未按规定自行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将按最低缴费基数的110%即2860元确定。

四、最低征收比例提高五个点。单位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计算自行申报,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45%、提高5个点,其中第23条参保缴费单位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5%、提高10个点;生育保险与医疗、工伤保险费一样实行按工资总额征收。

五、规范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管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人力资源企业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进行参保缴费,按“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三性和不超过职工人数10%要求,加强用工管理。劳务外包非本市业务外省籍员工应按规定参加工伤、大病、生育保险。

六、七月份医疗保险实行临时集中减征。七月份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对除烟草加工和批发、电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金融、房地产、电信等9个行业外所有企业,实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集中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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