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第二节 指导思想.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二章 推动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第一节 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第二节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第三节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节 统筹做好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第五节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机制
第六节 强化职业培训
第三章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第二节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第三节 建立待遇合理调整机制
第四节 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第四章 建设规模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一节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第二节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节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节 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第五章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第一节 完善公务员制度
第二节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第三节 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第六章 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第一节 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第二节 完善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
第七章 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第一节 加强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和劳动标准体系建设
第二节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第三节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
第四节 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机制
第五节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一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
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
第四节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第五节 加大脱贫攻坚工作力度
第九章 强化规划实施
第一节 加强法治建设
第二节 强化财政保障
第三节 推动协调发展
第四节 促进对外交流
第五节 加强统计监测
第六节 加强科研支撑和宣传引导
第七节 抓好规划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是“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环境和条件的深刻变化,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落实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第一节 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五年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全面完成了“十二五”时期各项任务。新增就业持续增加,就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就业局势保持稳定。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平稳,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待遇水平稳步提高。重大人才工程持续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一步规范,军转安置工作不断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秩序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基层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今后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人口老龄化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都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任务更加繁重;社会保障体系在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方面有待加强,征缴扩面空间缩小,基金平衡安全矛盾突出;人才队伍建设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制约和影响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人事制度改革尚需进一步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待继续推进;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因素增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基层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仍需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要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振奋精神,勇于担当,积极进取,不断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第二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思路,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努力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
──以人为本、促进共享。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公共服务,通过人人参与、人人尽力实现人人共享,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挥改革的突破性和先导性作用,增强改革创新精神,破除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深入探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政策创新,让改革创新精神贯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短板,加强顶层设计,集中攻坚克难。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利益关系,充分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促进政策之间的衔接平衡,推进城乡、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协调发展。
──践行法治、维护公平。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制度公平保障群众权利公平,以政策落实保证群众权利实现,努力维护和平衡好各类群体的权益。
第三节 主要目标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实际,统筹确定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就业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十三五”期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建立社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实现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到“十三五”期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25亿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2亿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亿人。
──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人才优先发展,做大做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提高人才质量,优化人才结构,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到“十三五”期末,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7500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为10:40:50;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5500万人。
──提高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公务员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务员队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努力形成符合事业单位特点、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全面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更加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结构更加优化。工资收入稳步提高,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差距逐步缩小。
──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工作体制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到“十三五”期末,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规范基本定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全面建立,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基层服务条件更加完善,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广大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第二章 推动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鼓励以创业带就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应对失业风险,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第一节 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分类施策,提高劳动参与率,着力培养新的就业增长点,扩大城镇就业规模。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健全各级政府部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就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就业成效列入评价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律责任。
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的衔接,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围绕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提高就业质量,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积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专业化、规模化和网络化发展,推进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加强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和就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社会提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推动适时发布城镇调查失业率,强化对部分地区、行业规模性失业的监测,建立应对预案和工作机制。
进一步深化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消除限制创业的制度性障碍。鼓励城乡劳动者围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创业活动。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投资以及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构建活动,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参与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和就业见习,健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的激励政策,完善基层服务保障机制。配合供给侧改革,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加大再就业支持力度,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就业。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规范就业中介服务。加快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建设。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劳动者和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劳动者自主选择、政府购买服务和依法监管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培训质量。及时认定发布新职业并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劳动者素质提升行动,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实施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等专项培训行动。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校企合作、互联网+职业培训等培训模式。开展职业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坚持全民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稳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和水平。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补充完善,为全民参保提供基础支持。鼓励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做好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保工作。
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规范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收付透明度。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出台病残津贴、遗属抚恤政策。制定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运行机制,整合基本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探索推进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全面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推进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作。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建立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探索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合作模式,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加强医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基金结余适度的基础上,健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和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研究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结构和标准体系,建立并完善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努力实现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的责任。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立法,建立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规程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全过程监督检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市场化运营法规政策和监管机制。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移送制度,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基金监督信息系统,健全社会保险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章 建设规模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努力造就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加快推进我国由人才大国迈进人才强国行列。
贯彻落实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大力培养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健全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探索高素质复合型技能人才和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完善高技能人才技术等级认定等政策,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修订出台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促进各类人才在不同性质单位和不同地域间的自由流动。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扩展知识、技术、技能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途径,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高技能人才薪酬体系,提高科研人员和技术工人待遇。完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建立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创新人才工作服务发展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探索。
加快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改革完善院士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以更大力度推进国家“万人计划”,更好实施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等项目,引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各具特色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着力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体系,善于发现、重点支持、放手使用青年优秀人才。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实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加大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力度,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区域人才交流和对口支援,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对口支援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程。开展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
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推动建设职业训练院,深入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构建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框架,开展技工院校校长和骨干教师轮训,全面深化校企合作。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探索开展国家技能振兴综合示范区试点。加大竞争择优选拔技能人才工作力度,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以世界技能大赛为龙头、以中国技能大赛等国内技能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为基础的技能竞赛选拔体系。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建立岗位使用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成长机制,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
制定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更大力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配合制定实施中国特色的人才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政策,放宽技术技能型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条件。配合中组部推进国家“千人计划”,以更大的力度实施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组织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和回国(来华)专家工作等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工作。进一步加强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促进海内外人才科技项目交流。拓展国际人才市场,培育国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制定发布引才指导目录。加大力度做好国际组织人才工作,明确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的政策导向,畅通回国任职通道。
第五章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完善公务员制度,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促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健全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公务员制度,着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制度。逐步推进地市以上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健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探索构建公务员录用分类考试框架体系,完善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录用制度。健全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机制,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强公务员考试测评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信息化水平。完善公务员调任机制,探索开展公开选调工作。推动公开遴选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平时考核,制定出台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实现平时考核全覆盖。探索推进符合各类公务员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分类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的监督激励作用。健全完善公务员奖励机制。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建设体制机制。深化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组织开展全国“人民满意公务员”和“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公务员及时奖励,加大定期奖励,建立科学有效管用的激励机制。推动出台《国务院表彰奖励工作条例》,依法依规开展部级荣誉称号授予工作,健全完善先进模范服务管理有关政策,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健全公务员培训制度,深入开展培训工作,推进公务员培训基础建设。规范公务员处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处分决定备案工作。健全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推进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建立健全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制定配套政策规章,完善激励约束和监督制度。完善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组织实施工作,完成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出台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意见,探索高校、公立医院等不纳入编制管理后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进一步释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活力。
全面配合国防现代化建设与军队改革,推进深化军民融合。全面落实军转安置任务,激发军转干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纳入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改革范畴,进一步调整退役军官安置政策制度,健全退役军官保障体系,完善退役军官管理体制机制,实现退役军官安置、管理、保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开辟适合党情国情军情、适应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的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新途径。
第六章 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完善初次分配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坚持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缩小工资收入分配差距。
健全科学的企业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建立最低工资评估机制。构建符合国情特点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差异化的薪酬分配办法。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薪酬分配的分类监管。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职业薪酬信息和重点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探索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实行与公务员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配套工资政策。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研究建立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完善地区津贴制度,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调控在合理范围内。分类规范改革性补贴,进一步加强工资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工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创新和完善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实现劳动关系矛盾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健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快推进工资支付、集体协商、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立法。完善并推动落实工作时间、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分类指导和监督,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劳动关系。依法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管,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探索建立劳资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形势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大基层调解规范化建设力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简化优化仲裁办案程序,逐步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集体劳动人事权利争议处理机制。加大办案指导力度,健全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设。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推行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突出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健全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健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全面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推动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逐步平等享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开展新市民培训,促进农民工实现社会融合。开展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
第八章 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围绕标准化、法制化、信息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普惠性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整合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合理配备经办管理服务人员。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全国一体化的人才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全面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升公共服务可及性。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各项标准制定修订,规范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科学确定各项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标准,加快推进名称统一、标识统一、机构统一、柜台统一、服装统一的窗口服务品牌建设。建立重要标准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大力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标准化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应用的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平台。加强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
加快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库,继续推进信息系统和数据省级集中。加快推进人员、单位、管理服务机构等基础信息库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就业信息监测等重点建设任务。积极实施“互联网+人社”行动,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才服务等工作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立一体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的有机衔接,形成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动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加快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构建大数据应用体系。依托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同共享,逐步拓展基于互联网等社会化途径的信息资源获取途径。运用云计算技术,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支撑保障能力。逐步建成全网安全监测系统,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节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按照整合、补缺、标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县及县以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省、市(地)级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依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统筹抓好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评比表彰和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实施社会保障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社会保险精算等专业人才。加强劳动关系工作队伍建设,推动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开展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社保基金监督能力提升行动。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职责作用,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创新扶贫工作机制和模式,加大脱贫攻坚工作力度。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和综合运用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已转移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帮助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建立和完善劳务协作对接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开展订单定向免费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引导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实现贫困人口中法定人员参保全覆盖。强化贫困地区人事人才支撑服务,为贫困地区提供智力支持。加大贫困地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九章 强化规划实施
“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任务艰巨,必须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完善保障措施,努力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立项、调研、起草和修订工作,研究起草和配合修订相关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相关部门规章,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七五”普法规划。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中小微企业行动。
加强中期财政规划与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建立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匹配的政府预算安排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投入,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正常运转,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
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部署,深入实施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集约发展、联动发展、互补发展。继续推进部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备忘录落实。大力推进援疆、援藏、支援四省藏区工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政策、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
拓展巩固双边合作机制,积极开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合作渠道。贯彻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国际组织相关倡议与承诺,办好国际会议与国际赛事,推动批准国际公约进程。加强国际职员和国际条约工作。继续开展社保协定谈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总体工作方案与行动计划的落实。促进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创业,积极开展社保领域合作协议的磋商工作。
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现代统计调查制度,形成常规报表、行政记录、专项调查、快速调查、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多元统计调查体系。搭建统计分析交流平台,完善统计分析和决策咨询机制,大力推进“数字人社”建设,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高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健全规划实施统计监测评估机制,开展动态统计监测评估工作,节把统计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围绕中心工作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完善专家决策支持系统,整合科研资源,为事业发展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引导动员将宣传工作与规划的实施紧密结合,同步策划,同步落实,抓好规划解读。大力宣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规划实施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强基层宣传工作,畅通基层宣传渠道。完善网评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有利于规划实施的舆论氛围。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规划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和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年度计划编制实施,健全规划实施监督,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地。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