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问题解答(二)

来源:重庆裕中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作者:日期:2016-07-16

工伤保险问题解答(二)一、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哪些由基金来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答: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包括:(一)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治疗工伤符合政策的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和康复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三)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五)生活护理费:由工伤基金支付;(六)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答:(一)工伤医疗费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开始享受,职业病职工以认定为工伤的次月起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医疗费全额报销;(二)护理费: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给付;(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四)伤残津贴: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职业康复费和辅助器具费: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时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一次性费用全额报销;(六)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一)工伤医疗费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开始享受,职业病职工以认定为工伤的次月起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医疗费全额报销;(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三)职业康复费和辅助器具费: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时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一次性费用全额报销。
四、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一)丧葬补助金: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因工死亡时享受,其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支付;(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因工死亡时享受,2011年1月1日前死亡的其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个月支付,2011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工亡的次月起享受,其标准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事故伤害已认定为工伤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事故伤害已认定为工伤的(含交通事故),应当由责任方先行赔付,第三方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申领工伤(亡)待遇需提供哪些资料?答:(一)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三)工伤(亡)认定结论;(四)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4、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5、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6、养子女的收养书;(六)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七、工亡职工的哪些亲属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答: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依靠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八、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工伤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丧失或暂丧失享受条件,从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职工因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二)工伤职工被收监执行;(三)工伤职工死亡等情形。
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形下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丧失或暂丧失享受条件,从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其待遇。(一)工亡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子女就业或参军;(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工亡职工子女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工亡职工亲属死亡的;(六)工亡职工亲属因犯罪被收监执行等。
十、怎样验证享受待遇的资格?答: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每年1—3月由本人或其亲属持公安机关开具的生存证明文件、单位证明、户口簿、工伤证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验证。未进行资格资格验证或未通过资格验证的,从4月1日起停止待遇发放,待验证通过后补发其待遇。
十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是什么?答:参保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填写一式两份《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接提交相关材料。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享受对象。对按月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每月由工伤保险经办拨付给代发机构,由代发机构按月代发。
十二、社会化发放的对象是什么?答: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享受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范围和对象。有资格享受定期待遇享受的相关人员,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每月交代发机构按月代发。裕中人力yzhr2015找工作,招人才,上裕中!长按识别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