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员: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潍人社〔2015〕139号)及潍坊市人社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核心平台三版”补缴程序已由潍坊市人社局开发并运行,符合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人员目前可以办理所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敬请代理人员抓紧时间申报补缴材料并缴纳补缴费用。
特别注意: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凡补缴社保人员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名登记并经审查符合补缴条件,可按2015年执行的缴费基数(2547元)补缴,但必须8月31日前完成缴费;自2016年9月1日起,转入日常工作流程,按本社保年度新的缴费基数(2910元)进行补缴。
联系电话:5250577 5190328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