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门槛申请 南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取消行政审批

来源:沃奇医药商城作者:日期:2016-07-16


南京市人社局14日公布该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办法,今后,该市医疗机构和药店申请医保定点时,将不需要接受以前严格的行政审批,只要在提出申请并符合卫生部门的条件后,与人社部门进行协议管理。


目前南京全市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共有1457家,其中医疗机构763家,药店694家。而全市的医药机构有4010家,其中医疗机构2404家,药店1606家。参保人员为了能在定点机构刷卡看病或购药,往往会舍近求远,甚至有的养老院老人,不能在院里的卫生室刷卡看病拿药。


取消准入门槛后,南京人社部门将在网站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根据需要和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就医保服务范围、服务价格等内容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新旧条件对比  


列1新办法旧办法
经营证照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常经营2年以上和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稳定,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 营业场所使用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并设立医疗保险专用服务区域。专用服务区域柜台不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执业药师暂未有要求(一)有2名或2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师担任主管业务负责人(不得兼职或挂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二)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信息系统有完善的医药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符合系统联网条件及网络安全环境要求;

(一)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


经营要求守法诚信,申请前1年内(含1年)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正常经营2年以上


在符合基本条件后,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提出申请。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医保经办部门可根据医药服务资源分布、医药机构服务能力等情况,制定择优标准择优选择,并向社会公开。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和护理院,可直接纳入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建立退出机制,违规就摘“牌”

对比过去的行政审批办法,“协议管理”整体上放宽了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门槛。


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也专门介绍,签协议方式是让医药机构取得医保定点设置了更加便捷的流程,但对于经办机构而言,日常监督管理将作为工作重点,“这次特别设立了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这在以前行政审批时代是没有的。”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以前人社部门每年通过年审来核查定点医药机构是否有违规情况。比如2015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年审中,有23家单位的医保定点资格被取消,18家单位因年审不合格,被要求限期整改。


被摘掉医保定点的23家单位,除了部分是因为合并、拆迁等原因,还有一些单位因为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比如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等,所以才会被摘去医保定点的牌子。


“退出机制建立后,只要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的,或者按协议约定应当解除服务协议的,立刻摘掉医保定点的牌子。”工作人员说,根据违规情形不同,这些被摘牌子的医药机构,最长可能3年内都不得再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同时,以前的人力监控将逐渐全部转为电子联网监控系统,定点药房的一举一动都在监控之下,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药服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要求,按本办法要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原则: 

(一)优化服务、便捷高效 

立足本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服务需求,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就医、购药服务与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相结合。 

(二)公开透明、平等自愿 

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确定流程;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需要和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医保经办管理要求和医药机构实际服务能力,实行分类管理,并就医保服务范围、服务价格等内容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下简称“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文本,市和“五区”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照; 

(二)守法诚信,申请前1年内(含1年)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有完善的医药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符合系统联网条件及网络安全环境要求;

(四)经营场所稳定,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 

对仅设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市经办机构可根据医药服务资源分布、医药机构服务能力等情况,制定择优标准择优选择,并向社会公开。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和护理院,可直接纳入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第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经办机构公布仅设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择优标准。 

(二)符合基本条件和择优标准的医药机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经营)地点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三)经办机构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医药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和择优标准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对公示通过的医药机构,经办机构与其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五)市和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按信息管理要求实施联网。 

(六)市经办机构统一公布医保定点联网医药机构名单。

 

第六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体现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服务协议及签订情况应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可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对服务协议及时补充完善,并签订补充服务协议,补充服务协议与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服务范围、服务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至签订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服务协议。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一)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要求的; 

(二)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的;  

(三)按协议约定应当解除服务协议的。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拓宽监督途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照本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继续履行,服务协议到期后,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沃奇医药商城整理自:新华日报、南京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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