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佛人社〔2016〕130号),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确定八类工伤保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佛山市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9%、1.0%、1.1%、1.2%、1.3%。
佛山市首次适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用人单位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时间为2016年7月1日。
二、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对2016年7月1日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企业,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即2016年7月1日适用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高于2016年6月缴费费率的(一类费率0.35%、二类A费率0.6%、二类B费率0.9%、三类费率1.2%),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政策,按其2016年6月的缴费费率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