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转发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阴市社保作者:日期:2016-07-15


阴人社函〔2016243

 

 

华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华   阴   市   财   政  局

关于转发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渭人社发〔2016〕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华阴市财政局

                                  2016年7月7日

渭人社发〔2016〕59号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渭   南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

为规范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完善费率机制,充分发挥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渭南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已经省厅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充分发挥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本办法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周期内工伤保险费的支缴比例,核定其在下一个缴费周期内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是指在一个缴费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三、费率浮动按下列程序进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两年计算一次参保单位的支缴比例,提出所有单位费率调整意见报市经办处,市经办处审核确定后将调整结构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参保单位自下个缴费期第一年的1月1日起按新标准申报缴纳。

四、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依次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五、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用人单位上一缴费周期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小于40%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用人单位上一缴费周期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用人单位上一缴费周期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用人单位上一缴费周期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上一缴费周期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六、工伤职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不纳入支缴比例的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按照我市规定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七、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发生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或一次性重伤8人以上工伤事故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包括:未全员参保、未全额缴费、欠费;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八、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或者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但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

九、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渭南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渭人社发〔201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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