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问答(第二期)

来源:攸县社保作者:日期:2016-07-15

(接上期)

6、用人单位成立后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属地原则,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参保申请报告;(2)参保登记申请表;(3)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核准执业证照或机构成立的法律文书;(4)组织机构代码证;(5)银行开户许可证;(6)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社保专管员的身份证。

用人单位若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若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今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单位和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过去同期当地规定的历年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第二条)

 

7、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何时申报?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年度申报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

 

8、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及比例?缴费基数有何作用?

 

答: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的单位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缴费的比例统一为28%,其中单位缴费20%,个人缴纳8%,个人缴费部分(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第一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第六条、第七条)

缴费基数不仅是缴费依据,更是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参数,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越高。职工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据实申报自己的缴费基数,并予以监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尽量选择高档次的缴费基数。

 

9、参保人员月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28%(其中单位20%,个人8%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20%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10、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11、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应以何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其缴费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的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缴费单位可以下几种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1)缴费单位与经办机构和银行签订托收协议,由银行在单位约定账户上代扣代缴(以此缴费方式为主)*

2)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支票或现金形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缴费单位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条)

 

12、缴费单位没有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怎么办?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缴费基数与职工个人权益密切相关,职工个人应当保留工资收入的原始凭据,定期查询,核对自己的缴费情况,若发现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不同意修改或者没有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的,职工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由此可见,职工必须在侵权终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否则放弃了举报、投诉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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