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能按月提取啦!自动转账到储值卡!快看你符合条件么

来源:长清广播电视台作者:日期:2016-07-14

11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调整后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有13种情形,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按月取还是按年取的方式市民只能选一种。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只限于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公贷部分,商业贷款暂不支持。业务办理好后,市民将于每个月15日收到可提取金额。

●办理范围:必须是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市民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公积金贷款一旦还清,业务自动终止;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贷款出现异常,都将终止。


●提取条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有多个公积金账户需先合并;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接受转账的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储蓄账户。


●办理方式:现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在线办理。业务正式开通后方可选择此方式。


●提取金额:每月转账总额度不超过本细则实施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调离本市在新工作地设账户的直接转账


据了解,在能够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情形中,新修订的细则对于“调离本市在新工作地设账户”的职工公积金进行调整,由提取变为转账至新设账户。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异地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因此,按该要求济南公积金中心拟取消“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政策,职工在异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个人账户公积金应转账至职工个人的异地公积金账户。


不正当手段套取者暂停资格延长至5年


除了对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调整外,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不正当手段套取公积金者将加重罚则。细则中提出,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暂停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在今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注意到,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的“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变更为“暂停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nangjj@163.com


来源:济南日报 山东商报  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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