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宿迁杨继泽律师作者:日期:2016-07-13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他们获得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夫妻将住房公积金用来购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应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

  从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住房公积金用来购房,该住房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理解,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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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杨继泽律师手机号:13401866732擅长公司治理、股权交易、破产清算、婚姻家庭、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微信号:yjz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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