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重庆法院不判了

来源:企业法律论坛作者:日期:2016-07-12

李某诉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5日,李某与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间为2007年9月5日至2009年9月29日。2009年9月8日,李某与机械公司签订《续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间为2009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29日。2014年9月29日,李某与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

2008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机械公司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

2016年3月18日,李某以机械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渝北区劳仲委)申请仲裁,请求载决机械公司给付李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721元/月×70%×25×12月/年=361500元。重庆市渝北区劳仲委以李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当日作出渝北劳人不字(2016)第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6年3月21日,李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与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一致。

【争议焦点】

1、李某与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李某称:自2001年7月15日开始,我就到了机械公司前身长明机械厂工作,一直工作到2016年3月15日公司以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终止劳动关系时止。我申请出庭作证的原同事也证明了我自2001年开始就一直在机械公司工作。因此,我与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01年7月15日。

机械公司辩称:2007年3月19日,李某到公司填写了《职工应聘登记表》。2007年9月5日,李某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6年3月19日,李某私自离开了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向李某发出《通知》,告知其旷工的事实,要求其回公司上班。《通知》还载明,若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不回公司上班且未作出任何书面说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所有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李某申请的证人不能证明其自身与公司的关系且与事实不符,其证言不应采信。因此,李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7年9月5日。

2机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李某的养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李某称:公司未为我办理2001年7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且不能补办,导致我不能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公司应当赔偿我的退休金损失。

机械公司辩称:2008年之前国家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李某系农民工且其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的请求已经过了时效,李某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养老保险无法补办,以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标准。因此,法院不应当对李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予以主张。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自2008年1月开始一直到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机械公司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双方争议的内容为缴费年限,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系行政管理范畴,不符合该解释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陆军受理案件的范围。

【法院判决】

2016年6月30日,渝北区法院作出(2016)渝0112民初3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决驳回李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

2013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何仁怀与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案。该案以参照重庆市上年度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起至达到重庆市人均寿命时止,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四年十二月九日,《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20156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重庆皋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511个月未为宋正楷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皋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月按497元的标准支付宋正楷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现结合本案判决可以看出,重庆法院系统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办理养老保险所造成的退休金损失并未作出统一而稳定的规定,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异常复杂,简单地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巨大的退休金或者不予任何赔偿,都将给我国的民生及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却任重而道远。

 

 

 

                                                                      

作者:钟祥伟

作者单位: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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