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将调整;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按照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许昌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将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是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单位从7月1日起开始申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时限为2个月,调整年度为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由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许昌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792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意见,确定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948元,下限为2015年度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长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
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且为整数。
消息来源:许昌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