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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于7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
据了解,此次改革实施的参保范围为兵团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关于基本养老金发放方面,兵团社保局相关人士表示,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据了解,兵团将通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来源丨兵团日报、兵团网
编辑丨曹玲玲
责任编辑丨李雪